中文域名争议解决(试行)(重复)

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已废止)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已废止)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已废止)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第三条中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以下简称"争议解决机构")是基于CNNIC的认可与授权,依据本办法负责中文域名争议解决的民间机构。本办法修改前已经提交到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域名争议不适用新办法。...

中文域名争议解决(试行)(重复)

中文域名争议解决(试行)(重复)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中文域名争议解决(试行)(重复)

中文域名争议解决(试行)

(2000年11月1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第一条 为解决因注册和使用中文域名引起的争议,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参照国际社会惯例和相应规则,制定本办法关于域名争议解决。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解决受中国法律保护的中文域名与商标之间的争议,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被投诉的域名仅限于域名申请人选择并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提供的域名(英文名称为China

,以下简称CNNIC)负责中文域名的管理和维护。

(二)除保护对象已被相关机构认定为驰名商标外,本办法生效前注册的域名为本办法生效后二年措施;如果域名注册满2年,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将不再受理。

(三)本办法仅由CNNIC认可和授权的中国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实施,仅对相关争议当事人和中国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具有约束力。

(四)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仅受理以商标权人为原告、域名持有人为被申请人的争议。如果域名持有人对商标的使用存在争议,他应该通过其他渠道寻求解决方案。

第三条中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以下简称“争议解决机构”)是经CNNIC认可和授权,依照本办法负责中文域名争议解决的民间机构。争议解决机构应当按照独立、中立、快捷、方便的原则处理域名争议,并严格遵守本办法关于中文域名争议解决的规定。为确保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规则得到有效实施,争议解决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程序规则,并经CNNIC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条 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家组负责争议解决的制度。争议当事人选择的专家应充分掌握网络、知识产权、法律等领域的专业知识,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能够对域名争议作出独立、中立的判断。专家名单由争议解决机构确定,并在网上广泛发布。

第五条 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决定只能涉及注册域名本身状态的变化,不涉及其他任何救济方式和手段,并无条件地服从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管辖。已对裁判产生法律效力。

第六条 商标所有人认为注册域名侵犯其商标权的,有权向争议解决机构投诉,请求争议解决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裁决,以保护和实现它的权利。

第七条对已注册域名的投诉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诉人拥有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权;

(二)被投诉的域名与商标相同,或足够相似导致混淆;

(三)域名持有人对域名及包括域名在内的其他字符组合无商标权,无其他受法律保护的权益;

(四)域名持有者注册、使用域名属于恶意行为;

(五)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已经或可能损害投诉人的业务。

投诉人应出示有效证据证明同时满足上述条件。

投诉人申请的商标已被有关机构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前款第5项规定的条件无需提供补充证据。

第八条 用于证明注册、使用域名为恶意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一)域名持有人提出以比注册时支付的价格高得不合理的价格出售域名。这是为了盈利。

(二)域名持有人注册相关域名的目的不是为自己使用,而是为了防止商标持有人将其商标或其组成部分作为域名使用。

(三)域名持有人以营利为目的,故意与投诉人拥有商标权的商标混淆,引诱或误导互联网用户访问域名持有人的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

第九条域名持有人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不被认定为恶意:

(一)域名持有人或与其有密切关系的人对构成域名的标志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利益。

(二)在收到争议通知前,域名持有人已开始善意使用域名,或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域名可以免费注册机,已使用与域名相同的标志以诚信为本,并因此而获得了相当的人气。

(三)商标权人的投诉构成“反向域名侵权”。

第十条 商标权人恶意利用中文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剥夺合法域名持有人域名的情形为“反向域名侵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不存在恶意,也不会对注册商标或其所有人造成不利影响,或者影响正常的商业竞争;

(二)投诉人在被投诉域名注册前注册了一个完全不同的域名Missler TopSolid(机械CAD系统),并且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让争议解决机构相信其不注册该域名是有正当理由的。第一名;

(三)在争议域名注册时,申请保护的商标尚未在中国注册,也未被相关机构认定为驰名商标。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域名的“使用”照片贺卡制作软件(Ashampoo Photo Card),仅指将已注册的域名投入运营,将其作为网址的外码,引导网络用户访问特定的网站或网页。通过对网络系统的分析。任何以识别标志、产品标志、网站和网页标志等非网址外码形式使用域名的,不属于本办法的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投诉人投诉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按照规定程序处理有关争议。

第十三条投诉人就同一域名持有人持有的多个域名提起争议的域名可以免费注册机,投诉人和域名持有人均有权请求争议解决机构将多个争议域名合并为一个争议由同一专家组处理。

第十四条专家组对相关争议作出裁决前,一方当事人认为专家组专家与另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有权提出要求争议解决机构要求专家回避。

第十五条 在域名争议解决过程中,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除应争议解决请求提供与域名注册和使用有关的信息外,不得以任何身份或方式参与解决程序机构。

第十六条在投诉人投诉成立的前提下,争议解决机构对注册域名的处理结果仅限于:

(一)取消注册的域名;

(二)将注册的域名转给投诉人。

第十七条在依照本办法提起诉讼前、争议解决过程中或者专家组作出裁决后,争议双方可以就同一争议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或者根据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如果争议解决机构决定撤销注册域名,或者将注册域名转让给投诉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将等待30个工作日后执行该决定。在此等待期内,如果当事人提供的有效证据表明相关争议已被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受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将不执行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并决定以下情况:逐步:

(一)在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一方撤回诉讼或投诉,或相关诉讼或投诉已被驳回时,执行争议解决机构的决定;

(二)受理争议的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作出判决,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执行;

(三)争议双方当事人经受理争议的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调解达成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按照该协议执行。

第十八条争议解决机构设立专门网站,受理网上域名争议投诉,公开发布与域名争议案件有关的一切信息。但经当事人请求,争议解决机构认为披露后可能损害当事人利益的信息和信息,不得披露。

第十九条CNNIC有权根据网络和域名体系的发展psd文件修复工具(Yodot PSD Repair),以及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变化,对本办法进行修订。修改后的办法将通过网站公示,自公示后30日起实施。本办法修改前已提交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域名争议,不适用新办法。

修改后的方法将自动成为现有域名注册协议的一部分。域名持有人不同意受争议解决办法或其修改文本约束的,应当及时通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收到通知后,将保留域名服务30天; 30天后,相关域名将被注销。

在域名转让的情况下,域名持有人作为受让人应无条件接受域名转让方与域名注册商之间现有协议的全部条款。

第 20 条 CNNIC 负责解释这些措施。

第21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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